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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市建委關于加強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在沈登記工作的補充通知

        2015-07-14

        作者:


          各施工總承包、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:

          為促進施工勞務企業的健康發展,規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活動,我委出臺了《市建委關于實行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登記制度的通知(試行)》(沈建發 〔2014〕183號),對在沈施工勞務分包企業實行登記制度。現按照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(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)要求,為確保管理實效,進 一步完善在沈勞務分包企業登記管理工作,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:

          一、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勞務分包企業,應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到沈陽市建筑企業管理站(以下簡稱市建管站)辦理登記后,方可在本市范圍內承攬建筑工程。

          二、資質過渡期間(即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),持有舊資質證書的勞務分包企業仍按照原登記要求(即沈建發〔2014〕183號)辦理登記。

          三、企業凈資產要求:以資質等級證書為準。

          四、辦公場所要求:在沈固定經營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。

          五、人員資料要求:

          1.技術負責人:提供身份證明、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、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;

          2.現場管理人員:提供身份證明、崗位證書、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;

          3.技術工人(勞務人員):提供身份證明、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、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。

          六、外地企業辦理登記時,登記的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名稱相符,分公司辦理登記時需提供總公司的相應授權書。

          七、動態核查管理:市建管站對已辦理登記的企業每年進行動態核查。重點核查實名制登記人員在崗率(在崗率=在崗人數/在冊人數×100%),已登記企業的 人員在崗率低于80%的,責令整改未達到要求的,登記部門有權暫扣其《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登記書》。企業應在接到登記部門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攜《登記書》辦 理暫扣手續。

          1.核查人員在崗率低于80%的,暫扣《登記書》1個月;

          2.核查人員在崗率低于70%的,暫扣《登記書》2個月;

          3.核查人員在崗率低于60%的,暫扣《登記書》3個月;

          《登記書》暫扣期間,登記企業不得承攬建筑工程。暫扣期間人員核查在崗率仍低于80%的,順延暫扣期限。

          八、登記資格管理:

          1.對日常檢查中發現未辦理登記手續從事建筑活動的勞務分包企業,責令其在5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市建管站辦理登記,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,取消其登記資格。

          2.對逾期未辦理暫扣手續的,或在一個核查年度內累計被暫扣《登記書》時間達6個月的施工勞務企業,取消該企業在沈登記資格。

          3.被取消在沈登記資格的企業,從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,并清出沈陽建筑市場。

          九、本補充通知與原通知(沈建發〔2014〕183號)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為準。

          十、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

          2015年7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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