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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《工程建設標準解釋管理辦法》 的通知

        2014-10-24

        作者:


          建標〔2014〕65號

          國務院有關部門,各省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,直轄市建委(建交委、規委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,有關行業協會,有關單位:

         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解釋工作的管理,規范工程建設標準解釋工作,根據《標準化法》、《標準化法實施條例》和《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81號)等有關規定,我部組織制定了《工程建設標準解釋管理辦法》,現印發給你們,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

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

          2014年5月5日

          工程建設標準解釋管理辦法

         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管理,規范工程建設標準解釋工作,根據《標準化法》、《標準化法實施條例》和《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81號)等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  第二條工程建設標準解釋(以下簡稱標準解釋)是指具有標準解釋權的部門(單位)按照解釋權限和工作程序,對標準規定的依據、涵義以及適用條件等所作的書面說明。

         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。

         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標準解釋的管理工作,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標準解釋的管理工作,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標準解釋的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第五條標準解釋應按照“誰批準、誰解釋”的原則,做到科學、準確、公正、規范。

          第六條標準解釋由標準批準部門負責。

          對涉及強制性條文的,標準批準部門可指定有關單位出具意見,并做出標準解釋。

          對涉及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,可由標準主編單位或技術依托單位出具解釋意見。當申請人對解釋意見有異議時,可提請標準批準部門作出標準解釋。

          第七條申請標準解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,申請人應提供真實身份、姓名和聯系方式。

         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解釋申請應予受理,但下列情況除外:

          (一)不屬于標準規定的內容;

          (二)執行標準的符合性判定;

          (三)尚未發布的標準。

          第九條標準解釋申請受理后,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。對于情況復雜或需要技術論證,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答復的,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和答復時間。

          第十條標準解釋應以標準條文規定為準,不得擴展或延伸標準條文的規定,如有必要可組織專題論證。辦理答復前,應聽取標準主編單位或主要起草人員的意見和建議。

          第十一條標準解釋應加蓋負責部門(單位)的公章。

          第十二條標準解釋過程中的全部資料和記錄,應由負責解釋的部門(單位)存檔。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及答復情況應定期進行分析、整理和匯總。

          第十三條對標準解釋中的共性問題及答復內容,經標準批準部門同意,可在相關專業期刊、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布。

          第十四條標準修訂后,原已作出的標準解釋不適用于新標準。

         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

        政策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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